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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有借条就一定能胜诉吗?

正义之声网讯【赵彦伟】有借条就一定能胜诉吗?传统观念下,大众普遍认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只要有“借条”作依据,就有了保障。但实际案例中,往往“事与愿违”。

从实践情况看,很多民间借贷关系,特别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情况下,一般可以先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但是,出借人仅能提供债权凭证而对方提出异议并表示未实际履行借款交付或双方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出具的借款凭证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时,出借人便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钱款来源、资金走向、借款实际履行情况等。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两个相关案例中,便涉及类似问题。

张某夫妻因工程需要向宋某借款,宋某要求用张某妻子名下贷款购买的车辆作为抵押并让张某夫妻与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向宋某出具收据6.5万元。经查,张某妻子的车辆是贷款购买的新车,价值18.8万元。而其实际借款5万元,利息5分,因此共出具6.5万元的借条。该案中,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而非买卖合同。张某夫妻的车辆抵押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让与担保,宋某在明知车辆价格与借款数额不对等的情况下,仍要求张某妻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认为借款不还便可将车辆归为己有。在这种情况下,宋某就应对协议合同签订后的借款资金来源、资金走向及借款实际履行情况等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法院最终认定借款本金为50000元。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王某因发展人参生意需要,向高某借款,高某先后让王某出具借条,金额共计39万元。庭审中,王某称双方实际借款不足39万元,并向法院提交此前分四年向高某出具的共计35.8万元的借条,用以证明双方实际借款金额。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偿还17万余元。在王某提出异议后,高某无法就借款资金来源、走向及实际交付情况提供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借款本金为35.8万元,并结合王某已偿还的数额对本金、利息合理分配后作出判决。

因此,只以“借条”为依据不一定能够“胜券在握”。在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一定要保存好完整的“证据链”,要保有款项资金来源、走向及实际交付情况等相关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普法小贴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