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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再说X

舒兰法院审理一起生命健康纠纷案件

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王某起诉沈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2022年4月的一天,在舒兰市某村王某家大门外,因王某曾与沈某发生矛盾,引起沈某不满,沈某对王某进行辱骂,二人发生争吵后,沈某使用木棒将王某腰部打伤,经舒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腰部伤情进行鉴定,王某左腰部外伤已构成轻微伤。事发后,王某于在舒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产生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000余元。王某找到沈某请求赔偿,沈某拒不赔偿,无奈,王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进行赔偿。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与沈某之前存在矛盾,事发时存在争吵,沈某使用木棒将王某腰部打成轻微伤,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我院法官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作出后,由我院法官助理及法警等工作人员亲自前往被告沈某家中,将判决书送至沈某手中,并将判决书内容详细向被告沈某讲解,并告知其如果对判决内容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权力。被告沈某表示服从判决,对判决内容没有异议。至此,案件圆满审理完毕。

(实习编辑:闫峙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