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齐某起诉被告梁某及某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0000余元。
2022年2月的一天,被告梁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朝阳至吉舒开发区行驶至某处时,将原告齐某撞倒,原告受伤入住舒兰市人民医院,本次事故经舒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案件受理后,因当事人在外地,不方便到法院来开庭,经过原、被告双方同意,我院法官通过智审系统在网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经查,事故发生后,原告齐某前往舒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0余元。发生事故的小型汽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梁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讲解,细致的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我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始终秉承调解优先的原则,保持中立,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充分考量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他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达成统一共识,从而彻底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司法效率。
(实习编辑:闫峙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