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完的抚养费,还可以再增加吗?

正义之声网讯【蛟河法院 李佳】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那么抚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在法院判决后,抚养费是否可以进行增加呢?
【案情简介】
2018年,徐某与林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女小徐由林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现因小徐在吉林市某中学读书,学习、生活费用增加,林某要求徐某每月增加抚养费,直到小徐独立生活时止。徐某不同意增加,林某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被告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应立即每月给付原告小徐抚养费900元每月至小徐独立生活时止。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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