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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身份证,“双面侠”终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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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蛟河法院 李佳】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具有唯一性、终身性。随着社会管理的不断深入,身份证用于证明身份的使用日益频繁、使用领域也在不断拓展。盗用他人身份证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甚至出现网上身份证交易的“黑色产业链”。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自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盗用天津市某区居民胡某居民身份证,在蛟河市三家不同的宾馆登记入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2、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2、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同时还规定,对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最基本、最有效的身份证明,遗失身份证极易被他人利用并且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身份证日常使用过程中,要保护好个人的身份证原件,谨防丢失,一旦发现遗失,要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进行挂失申报。同时,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注明“只限于××使用”之类的标志,以防被不法分子用于网上抵押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