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法院:微信聊天时“承诺还款”能构成保证责任?

正义之声网 (本网通讯员:张雨 王俐苹)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证据的范围。由于使用率高、普及性广,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微信聊天内容相对于书面合同具有随意性,当事人并不一定意识到其在微信中所述内容会成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因此,如果依据微信聊天内容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不符合保证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立法本意。
例如:刘某拿母亲郑某工资卡向李某借款10万元,由王某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期间,刘某偿还了5万元,尚欠5万元,后李某联系不到刘某,向王某主张权利,王某将5万元借款还清。后王某向刘某母亲郑某要求偿还垫付款5万元,郑某在微信聊天时表示替女儿刘某偿还5万元。现王某将刘某、郑某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偿还垫付款5万元,那么,郑某是否需要偿还借款呢?能否构成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案中,王某提交与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与郑某有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故王某要求郑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连带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