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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正风网媒 张宇 杜佩铖 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2021年4月到9月,孙某多次在李某处赊购板材,共欠货款12320元未给付。此款后经李某索要未果,遂李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

关于孙某辩称李某的板材质量有问题,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其该项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孙某在李某处赊购板材,并有微信聊天截图予以佐证,该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孙某应当向李某给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偿还李某货款12320元。

普法知识: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作为买受人主要义务之一便是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买受人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