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珍惜生命,对危险驾驶说不!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0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于2022年8月1日晚23 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临江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与路人发生纠纷。临江市建国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该起纠纷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驾嫌疑。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0.33mg/100ml。临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解析】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新增的一条罪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构成本罪。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有上述行为的即构成本罪,不要求构成严重后果。
其中对于醉酒驾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车牌等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酒驾、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但许多人却对此心存侥幸,坚信事故是小概率事件。但依照公安部历年来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的伤亡事故中由机动车肇事导致的占七成以上。这警示我们开车要遵守交规,杜绝侥幸心理。临江市人民法院温馨提示广大市民,上一秒的侥幸,可能换来下一秒的不幸。生命无价,安全驾驶!
供稿人:乔钰雯 周立伟
编辑:魏海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