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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再说X

永吉法院:仅凭借据起诉 能证明借贷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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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白雪 马佳慧)“我有他写的借条儿,这上面还有他的签字,难道这个不能证明他向我借钱了吗?”

亲戚朋友间相互借贷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就是生活中最易发生的诉讼案件类型。很多出借人认为只要有借款人本人出具的借条就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事实真的如此么,让我们来看看。

案情回顾

永吉县某公司通过中间人王某向黄某借款200万元,先由王某以其本人的名义向黄某出具借条一份。同日,黄某又与该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该公司向黄某借款230万元,其中包括了王某出具的上述借条中的200万元,并约定交付款项时间为借款协议签订的当日。但黄某此后一直未将原有200万的借条销毁。近日,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清偿借款200万元及借款利息。

黄某诉称,该笔借款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

王某辩称,自己作为中间人出具借条后,黄某并未向其交付借款,而是与该公司另行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将借款直接交付给了该公司,因此该借款不应由其归还。

法院审理

在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方仅提供借条作为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主张借款已出借。被告方抗辩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作出了合理说明。对此,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而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主张的交易方式、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但借条并非唯一的债权凭证,原告还应向法院提供其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条中约定的借款的证据,但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能够证明原告并非向被告交付借款,而是向某公司交付。

另外,从借款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分析。首先,原告在庭审中称其向银行借款400万元,其中230万用于交付某公司所借的款项,剩余金额用于偿还其他欠款和自用,但又称当日同时借给被告200万元,又不能说明此200万元款项资金来源,明显不符合其经济能力承受限度。其次,其称出借给被告的200万元是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但如此巨额的资金一次性以现金交付显然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原告在本案关于相关借款已交付的主张明显违背常理和逻辑法则,不应认定相关借款已实际交付,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未实际履行,故最终判决,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于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借款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应认定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