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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假一赔十”遇上“职业打假”看法庭如何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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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境外进口食品,索赔不成要求十倍赔偿,法院是否支持购买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呢?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平安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合理化解了“假一赔十”与“职业打假”间的“恩恩怨怨”。

原告王某使用微信购物方式向被告刘某购买了7盒“Miracle Gold Candy(金牛糖)”,合计花费4000余元,收货后发现该食品标签信息全部为英文,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属于“三无”食品,且检测后案涉食品内含有“他达拉非”成分。王某遂以刘某销售假药为由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并索要十倍赔偿。刘某不同意赔偿后,王某将其诉讼至舒兰市人民法院平安法庭。

该案诉至平安法庭后,承办法官当即着手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并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双方诉求、理清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商家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当保证货真价实,不得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王某购买的产品系进口预包装保健食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未载明生产商的名称、地址,亦无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进口保健食品在我国市场公开销售,依法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且应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未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格证明,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且产品内含“他达拉非”,作为经营者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及进货查验义务,构成明知。但原告并未使用商品便将商品送去机构进行检测,且其存在多次以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涉诉的情形,可认定原告有职业打假嫌疑。如果支持原告王某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则变相鼓励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但如果不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话,则会引发负面效应,难以有效违规售卖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为了消弥争议,维护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训诫教育、剖法析理,在释明其中利害关系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该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每个人都应遵守规则、履行义务,共同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消费者应勇于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不可以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商家也需保证商品质量并诚信经营,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