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公正裁判解民忧

(舒兰市人民法院)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法官通过深入研究、公正裁判,践行了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被告刘某在原告张某家面包车右后轮小便,原告张某发现后找其理论并产生了争执,原告张某在争执中被撞倒,并有被告刘某的朋友马某、胡某拉架,事后原告张某到舒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刘某被公安机关拘留七天,罚款300元。张某起诉刘某、马某、胡某,要求其三人赔偿医疗费、急救费等相关费用。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烈、矛盾较大,法官为了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过仔细询问、认真翻阅卷宗、深入调查取证,最终做出了公正的裁判。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作为邻居,应本着和睦、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生产、生活。公民之间发生纠纷之后应当采取理智、和平、合法的方式予以解决,应避免肢体冲突,防止矛盾扩大。本案中,双方却因是被告刘某在原告张某家面包车右后轮胎小便,而引发冲突并致使张某受伤。期间,张某与刘某一方发生争吵,刘某用肩膀撞了下张某,马某抓着张某的手进行劝架属于正常拉架,胡某在马某已经在控制张某且己方人数占优的情况下,几次推张某显然超出了正常的拉架范围。综上所述,张某在冲突中摔倒受伤的起因是刘某,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马某属于正常拉架不承担责任,胡某超出正常拉架范围应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在争吵中情绪激动多次冲向刘某,其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刘某、胡某的责任。本院酌定由张某自担40%的责任。刘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胡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现该案已顺利审结。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便民利民和公正高效一直是舒兰法院干警们努力的方向,今后会一直坚持司法公正,持续为辖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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