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府院联动,促进依法行政

正义之声网讯(舒兰市人民法院 王涵)府院联动机制的全面开启,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继续保持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为更好的推动府院联动机制,近年来,舒兰法院行政庭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注重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创新建立五项机制,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作用,加强前端源头预防,联动化解行政争议成效明显。
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进行重大决策之前,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推进法制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对健全政府依法决策具有关键作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该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机关重大决策范围的合理性。
为了更好实施咨询指导机制,法院与行政机关定期共同梳理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案例,收集、整理、汇编行政执法及行政审判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通过法律问题咨询指导机制,对于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中共性问题,定期与司法局、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专题座谈,凝聚共识,确保司法政策与行政执法政策相统一。增强队伍理论素养,提升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软实力。
创新建立协助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争议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法院协助进行调解工作,法院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或者补偿结果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协调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做好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加强诉前调解机制,规范调解操作程序,加强诉调对接,强化诉前调解,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进一步提供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创新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协调会商机制。对行政复议机关可能存在诉讼风险的复议案件,适时启动重大案件会商机制,促成复议机关依法自行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复议程序空转而进入诉讼程序。通过有效运行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已经与市政府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化解、行政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有诉讼风险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事先与中心沟通交流,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的案件,由复议机关自行撤销原决定,不使其进入诉讼程序。对于行政复议维持案件,主动与复议申请人进行沟通,听取诉求,提出处理意见,报联席会议,优先转入化解程序,并组织行政机关代理人、律师、人民调解员等进行化解,化解不成再转入诉讼程序。该院加强行政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机制的衔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创新建立重大行政行为全程跟踪指导机制。在大局下思考、大局下行动,法院加强对涉重大项目建设纠纷案件的全程跟踪指导机制。对于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生态环境等重大群体利益案件以及不宜直接裁判的案件,强化分析研究,加强政府与法院之间的前后衔接、协调配合。针对政府重视的重大开发项目,法院灵活采取形式多样的指导互动方式,走访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全程跟踪指导相关工作,商讨意见、建议,争取与党委政府进行有效沟通配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法院指导工作,主动协调落实方案,深化跟踪指导互动机制。加强行政审判领域相关问题的全程跟踪指导机制,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常态+长效”指导跟踪机制。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强化法院与政府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有效对接,建立各项府联动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各种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树立新的理念、新的格局、健全新的机制,更好发挥法院履行司法的社会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