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后回访,助力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被告人李某(化名)系某民营企业法人,通过他人借用未就业的大学生高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以及面试等方法招募见习生,与舒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又在毕业生不知情情况下,以代替签名的方式签订虚假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虚假见习生工资表,以此骗取见习人员生活补贴。
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企业案发后克服困难及时全额退还见习补贴资金,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经舒兰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舒兰市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舒兰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有效防止办案对该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发展大局。
此次,舒兰市人民法院法官深入企业回访,实地了解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座谈的方式对企业管理中的一些法律难点,不规范行为等问题进行交流,并征求企业对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跟踪回访工作,不仅对被回访企业起到了普法作用,同时还检验了办案质量和效果。下一步,舒兰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作为,延伸司法服务,为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辖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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