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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法院:言论自由不可任性 你的“发声”不能触犯法律底线


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谢玮松 刘芮廷)语言暴力能“伤人”于无形,“人言可畏”“众口铄金”自古以来便早有共识。尤其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这把“凶器”的威力急剧上升,而使用成本却几乎为零,这是科技高速发展的副作用,已经到了无法忽视的地步。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原告初某和被告王某为夜市摊位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4月29日,两人和其他摊主在相关管理部门处抽取各自摊位号码。期间,管理人员与各摊主协商是按去年摊位号码原位不动还是重新抽取号码时,各摊主意见不统一,大家在协商期间声音比较嘈杂,初某说话声音也大了些,这一幕被王某录下视频并上传至抖音,配文“干起来了,现场实拍,重要通知请大家相互转告……”,抖音显示该视频“4096.2 万次看过”。根据初某提供的抖音截图显示,多名网民对视频中的初某发表了有损其名誉的言论,初某的孩子在学校也遭人恶意言语攻击,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初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遂报警处理,并起诉到法院。初某在警察的陪同下找到王某,王某于2023 年4月30 日除了此抖音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抽签现场人多嘈杂,且当时初某说了几句脏话,加上本身就嗓音很高,王某便误以为初某与别人发生了争执,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擅自配文发布抖音,导致短时间内产生极高的播放量和大量针对初某的负面评论,在一定范围内使初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损,侵害了初某的名誉权,对此王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王某公开道歉澄清事实,连续三天在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道歉声明,王某也保证今后规范自己言行,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虽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应当有所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文明用语,时刻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给自己带来烦恼,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编辑:正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