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明理 当事人握手言和

正义之声网讯 当今的市场经济下,经营者的用工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在一些经济尚不发达的地区,尤其是一些山区、乡村,不甚规范的私人用工还是大量存在的,而因为雇主提供安全设施不足,雇员又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造成雇员受到伤害的情况也经常发生。近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2年5月2日下午,王某某在为雇主李某某做木耳段时,被种植基地倾倒的铁门砸伤,造成髋骨粉碎性骨折。王某某治疗花费6万余元,李某某仅支付1万元,王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诉前村镇调解组织没能调解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某某对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时,雇主应该承担责任的规定有较大的误解。寻找到切入点后,承办法官用本院和其他法院生效的判例,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单独向李某某进行了讲解,通过这种直观、通俗易懂的释法明理,李某某恍然大悟,明白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在又对原告进行工作,扣除了相应的不合理费用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最后赔偿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3万元,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案件是顺利调解了,但法官还要提醒大家,各经营主体在用工时,应当首选有资质的正规公司;即使不能满足这个条件而必须私人用工时,也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好安全教育,不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提供劳务的人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能因小失大,造成损失后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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