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提供劳务者受害,谁来买单?

正义之声网讯【姚棋馨】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
该案中,被告付某为其儿子雇佣装车工人,找到原告李某等人商谈装车事宜,安排完后离开现场去继续运送集成板材,李某与王某在挂车上的后侧运集成板材,突然滑倒砸在李某背部,致使李某摔落挂车下并受伤。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李某康复后,与付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赔偿款始终难以要回,各方当事人相互推诿,均不愿意承担责任。因此,李某一纸诉状将付某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沟通,从情理法的角度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让被告了解原告的伤情,以理释法,反复劝说,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法官第一时间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在法官的监督下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的意义在于提示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并知晓受伤后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承办法官办理案件既注重法律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既防止了“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又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同时使得当事人也感受到了司法“温度”,真正做到了为民办好事、办实事。
普法小课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魏海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