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审判 有效缩短涉企案件办案周期

正义之声网讯 为落实以更好更快的司法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船营法院在审理商事纠纷特别是买卖合同纠纷时,更加注重根据具体案件情形及当事人选择情况,科学精准适用审判组织形式,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充分发挥独任制灵活高效的优势,对符合独任制适用条件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积极主动予以适用,从而盘活既有的办案团队人力资源,实现司法资源配置再优化,有效缩短个案审理周期,提高商事纠纷审判质效,更好满足商事主体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
近日,船营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适用独任制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到15天即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实现案结事了。
此前,因某石材公司向关某购买石材结欠货款未清偿,关某要求某石材公司与该公司独资股东王某、监事陶某(王某的配偶)共同清偿石材货款。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存在部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某石材公司、王某、陶某就已付货款金额认定、王某与陶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问题诉讼至船营区院。
船营区院民事第一审判庭经办法官收案后即详细进行书面阅卷,经初步审查,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关证据及理由也较为充分,具备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条件。
为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经办法官遂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向双方详细介绍独任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询问是否同意该案适用独任制审理及是否具有调解意向。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经办法官依法独任审理该案并第一时间排期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经多次沟通协调,王某、陶某表态同意与石材公司共同向关某还款,但由于资金不充裕,希望能分期支付。关某同意了对方的要求,并在还款总金额上做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