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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石山法院食品安全事大于天 违法经营必受严惩

正义之声网讯   近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张某1,被告人张某2、吴某某被法院定罪处刑。

2020年10月以来,张某1在“安哥”(另案处理)指导下参与生产裸板降糖胶囊 8千板,后卖与张某2,获利1000余元。张某2将购入的裸板降糖胶囊装入外包装印有“黄芪糖安”的盒中,以每盒30元的价格分三次销售给吴某某300盒,获利 3000余元。吴某某以每盒60元的价格在蛟河市某医疗器械商店销售“黄芪糖安”,共销售30余盒,获利900余元。经鉴定,“黄芪糖安”含有盐酸二甲双胍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2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被告人张某1、张某2、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作为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保障销售产品的质量合格和进货渠道正规,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因侥幸心理和对经营销售行为不负责任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必将由自己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