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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判了!

正义之声网(舒兰市人民法院)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被告人田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0年4月,舒兰市人民法院以2020年的某份判决书判处王某、田某共同偿还吉林某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7490.83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田某未履行判决。2021年11月26日,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被执行人王某、田某家中院内玉米查封,查封期限 6个月。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田某在明知其家院内玉米已被舒兰市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玉米变卖,卖款用于生活、生产开销。2022年6月29日,被告人田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随着时间推移,案件来到了舒兰市人民法院,被告人田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确丝毫没有得到保障,于是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开始对田某释法明理,经过几番游说,田某才同意偿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根上把问题彻底解决掉。

这起案件原本应当是一件普通的借贷纠纷案件,但田某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玉米,玉米虽允许买卖,但所得款项未按裁定要求汇至指定账户,而是用于生活、生产开销。田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法治环境,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究其原因,在于其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蔑视司法权威。

查封财产是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涉案诉讼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法院的查封财产具有法律效力。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

舒兰法院将持续严厉打击被执行人非法转移、处置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有效树立司法权威,引导公民自觉遵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