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灵活执行 司法温情促和解

正义之声网讯【李金涛 李崇凯】临江市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变通思路、因案施策,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执行,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困难,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件执行取得了实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升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
2022年2月,高某向临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名)支付红砖款149165元以及利息、诉讼费,共计20万元。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车辆)不足以支付该笔款项。经过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协调沟通,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临江市一处房产(面积112.52平方米)作价22万元抵顶拖欠高某红砖款,而多余价值2万元的部分,高某已支付给被执行人。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和解内容记录存卷。
通过“以物抵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化干戈为玉帛”,促进双方之间的沟通、理解,以继续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使法院免于动用强制执行措施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临江市人民法院以“公正司法”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立和冲突,通过严格的程序保障,完善的法律依据,规范的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司法效果。
普法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这条司法解释是我国现行法律民事执行中自愿以物抵债的基本法律依据。
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这条司法解释是我国现行法律民事执行中强制以物抵债的基本法律依据。
编辑:魏海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