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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法院: 交通事故致车损 合理赔付通勤费

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唐成明 马佳慧)通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朱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韩某驾驶的大型汽车在永吉县岔路河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朱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朱某诉讼请求总额34850元,其中交通费占了近2/3,请求韩某赔偿20400元。

在法庭询问阶段,对于2万多的交通费,朱某称“因家住岔路河镇里,工作在口前镇,上下班需要驾驶私家车往返。事故发生后,为了方便通勤与同事签订了租赁协议,租用同事的私家车,租金为每日200元,租用期限102天。”经庭审查明,朱某租用的车辆非营运车辆,仅仅为私家车,没有出租资质,所以其提供的租车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通勤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应该按照乘坐普通客车的往返标准,支持其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编辑:李海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