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临江人民法庭的巡回办案

正义之声网讯【王忠伟】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之一。指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自己的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群众的地点开庭审理民事案件。
临江人民法庭始终坚持“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将矛盾化解于微小,纠纷解决于源头,让法官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的服务理念。法官会对案件可否运用调解方式解决进行评估,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法官组织开展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努力化解纠纷。针对出行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展巡回立案,提供优先办、上门办等服务,延伸服务触角,健全服务网络。
法官们在巡回办案的同时,还抽出时间对所巡回的村组和社区调解员们进行调解技巧及如何把握诉讼时效、针对证据规则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培训、交流。调解员们还与巡回审判的法官们就农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适用政策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法官与调解员的交流,既使村干部了解了政策法律法规,又使法官了解了社情民意,可谓双赢甚至多赢。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机关,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创造了这种制度。创始人是马锡五,因此这种办案方式又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随后其他一些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巡回审判办法,如《晋察冀战区巡回审判办法》、《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和《淮海区巡回审判实施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总结了过去人民政权就地办案的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和依法应诉都很方便,节省时间、费用。这种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和群众相结合的好形式,便于法院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及时地正确地受理案件。就地办案深入群众,可以得到基层组织和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还可以加强法治宣传,使群众受到法治教育,取得预防诉讼、减少纠纷的效果。
编辑:李海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