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半路夫妻闹离婚 一套房屋分两家

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马佳慧)
半路夫妻情,曾伴岁月长。
财产争议大,分别如剑芒。
法官语谆谆,和事摆中决。
砌墙分居宇,各得一分光。
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六旬老人的离婚案件,到当事人家中踏查划分财产归属,并当场给付财产折价款。
案情简介:
刘老太与老伴儿骆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如今生活不睦,日前二人决定离婚,但因两人的唯一住房的所属争执不下,遂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归属存在分歧。法庭工作人员查明两位老人均患有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二人都是低保户。两人都表示,如把房子给对方自己则没有地方居住。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年岁已高的老人,并且身体状况欠佳,高龄起诉离婚不同于平常的离婚案件,于是十分耐心细致地询问情况并进行调解。夫妻矛盾积怨较深,双方均坚持离婚,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将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共有房屋的分割上。两人现唯一住房是一处48平米的平房,首先要解决的是离婚后居住问题,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屋所有权双方各占50%,实际使用上二人分屋居住,在屋内砌墙将房屋“一分为二”。但如何砌墙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实际生活所需,办案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一起到家中实际踏查,进行测量,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因为这房屋一直闹个不停,没有结案,本来都不抱希望了,就想着来法院打官司,没想到法官这么认真、耐心,给我们想尽办法,真是太谢谢了。”“我一直担心离婚以后没地住,现在好了,这块石头终于落地了……”骆某按照调解书中的约定,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向刘老太给付了房产折价款。
结案后,法官又到双方当事人家中进行回访,关心两位老人离婚后的生活状况,为其送去司法温暖和祝福,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释法:
离婚诉讼中,房屋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在诉讼进行中由离婚当事人直接分割。而农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首先要确认宅基地房屋的是属于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
农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对于自建与集体分配取得的农村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对属于购买、受赠、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应注意房屋的产权是否转移。
农村房屋一般是建立在农村宅基地上面的,而农户对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在分割农村房屋的时候也只能对房产进行分割,房产下面的土地是不能分割的。
编辑:正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