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池更衣摔伤,是否能找商家索赔?

正义之声网讯【蛟河法院 李佳】顾客在浴池洗澡不慎摔伤,责任该由商家承担还是顾客承担?是否商家严明已放置警示牌,就不必承担责任了呢?下面就让我们通过案例,来看一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高某与朋友到蛟河市某洗浴中心洗澡时,因更衣室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在蛟河市人民医院治疗16天。期间支付医药费9735.68元。现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调解结果】
开庭后,法官耐心的调解,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蛟河市某洗浴中心一次性支付原告高某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整,原告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 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和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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