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法普法课堂——315消费者权益日

正义之声网讯【蛟河法院 李佳】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那么如何让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而商家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呢?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常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主要从4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从此,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什么情况下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权益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三、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一些饭店要求消费者“不可自带酒水”,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
不符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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