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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该不该给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确认林地使用权权属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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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吴丹】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何某多次要求某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青苗费等,协商无效后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

2014年原告何某与被告某村委会协商承包本村山林,承包期限为50年,原告按时交纳承包费并进行人工育林,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2020年,被告同开发商到原告承包的林地修路开石场,原告得知所承包的红松林被占,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等。被告拒绝给付相关款项,并于2022年出具情况说明。说明中显示,原告栽种的红松系越界栽植,在集体林地中,被告承认征用的林地与何某承包的山林接邻,并称“自然林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归该村集体所有。”

本案中,原告何某要求被告某村委会支付的各项征地补偿费用以林地使用权为基础,但案涉林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应先行确定林地使用权的权属问题,林地使用权争议应当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因此,本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