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教育日 | 以案说法:獾子?野兔?如今已不是你想捕就能捕的!
本网讯【赵祥凤】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也是应该具备的生态保护意识。国家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刑法制裁。最近,临江市的滕某某便因为满足“私欲”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受到法律制裁。

2019年9月被告人滕某某为防止动物破坏农作物,使用猎夹捕获獾子一只。同年11月,其为满足“口腹之欲”,使用自制的捕猎套捕获野兔两只。

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滕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继续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编辑:魏海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