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送达故事:总有一种方式适合你

正义之声网讯【李汉强】近日,随着接到当事人陈某确认收到短信的回复电话,临江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送达小组成功运用多种送达方式将一批案件送达完毕。
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后,如何将法律文书安全高效地送达当事人手中,一直是临江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送达小组干警们思考的难题。经过认真分析全部所需送达案件当事人的情况,送达小组的干警明确了“做好自我防护的同时坚持以邮寄(电子)送达为主、直接送达为辅”的原则,综合运用各种途径及时准确高效送达司法文书。对于居住地在市域内的当事人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对于居住在市域外的当事人采取先电话沟通,征得对方同意后再采取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既可减少人员流动接触的风险,又能充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偏远地区不具备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条件的,采取集中时间统一送达。
自5月13日以来,临江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送达小组共计完成一审案件送达187件,其中邮寄送达149件、直接送达31件、电子送达(手机短信)1件、外地法院委托送达4件、留置送达2件。今后,临江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在司法送达工作中探索新模式、新途径,采取“审判团队送达+全院统一送达”模式精准破解个案送达难题,依托信息化完善电子送达、网络公告送达等方式,高效及时准确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动审判进程,提高诉讼效率。
普法小贴士: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编辑:魏海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