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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法院:退休务工受伤,该如何维权

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唐成明、刘芮廷)现今社会,很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城市务工,有些与用工单位之间已完全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以说,这类人除了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外,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并无任何差异。那么退休人员务工期间导致受伤,又该如何维护个人权益呢?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家住桦甸市八道河子镇的胡某和妻子康某,虽然都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二人身体依然硬朗,于是在2019年11月26日两一同到某某公司各自寻了一份差事,胡某从事喂猪、卸料、清扫猪粪便及查看猪情的工作,康某在食堂做饭。二人之前都干过农活,现在的工作强度完全不在话下。但是,2021年4月末的一天,胡某在卸料、举料时脚下的踏板断裂,右膝盖被撞伤。当天公司负责人给胡某买了治伤的伤筋丸、双氯芬纳喷剂,胡某带伤继续工作。“屋漏偏逢连夜雨”,2021年5月下旬的一天,胡某在猪舍为一头500多斤重的母猪查情,不料母猪突然向后坐,这一下将胡某的膝盖再次坐伤。随后,“又添新伤”的胡某先后于永吉县水电医院、桦甸中医院、吉林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治疗,由于右侧膝盖肿痛,胡某没办法继续工作。公司一方告诉胡某安心养伤治疗,但是后来公司一方再没有带胡某进行过治疗,也没有进行任何赔偿。胡某及家人多次找公司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法官仔细阅卷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胡某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但胡某应当按照正常的程序经工伤认定及相应劳动仲裁程序处理,而不是先来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官释法明理后,胡某才找准了今后维权的方向。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编辑:正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