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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再说X

日常生活中,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法官带你“依法维权”!

【一】

出租人行使解除权后,对承租人擅自转租期间收取的租金差价应当如何处理?

实践中,承租人进行转租时,经常会与第三人约定高于原租赁合同的租金价格。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中,承租人收取租金具有合法性,该差价自然可以由承租人保留。但在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合同中,承租人转租不具有合法性,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解除前,承租人在擅自转租期间,已经收取第三人的租金差价应如何处理? 

【法官解析】承租人擅自转租情况下,承租人虽不具有将租赁物进行转租的处分权,但其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转租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因承租人的擅自转租,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仍应当依照转租合同向第三人承担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擅自转租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承租人作为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承租人收取租金具有合同依据,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返还给第三人。但是,因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行为属于非法处分租赁物,该差价可以作为对出租人损失的补偿,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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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竞技体育中出现“致人损伤”该如何划分责任?

陈某和史某为某校高一同班同学。在一次体育课上,陈某没有进行热身活动就直接参加了篮球比赛。比赛中,进攻方的陈某带球上篮,防守方的史某跳身阻止,但史某的手没有触到球,而是打在了陈某的手上,致使在空中投球的陈某因身体失去平衡倒在地上。陈某左三骨骨折,住院两次,手术两次。陈某将史某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析】竞技性体育,特别是篮球这种高强度身体对抗的运动而言,双方身体难免接触或者发生碰撞。参与者应当意识到自己既是危险的承受者也是危险的制造者,明知可能发生损害仍参与其中,说明参与者对损害风险自愿承担。参与体育比赛应当首先考虑体育对抗的风险,对自己进行充分的保护。本案中陈某已经年满16周岁,具备正常的预见和避免损害能力,但是其不热身就上场参加比赛,自身存在的过错比被告更大。而学校作为监管方,负有监管义务,面对学生没有热身就参加高对抗性的活动,应及时予以制止而没有制止,所以应承担补充责任。而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致人损伤的故意,仅有一定的过失,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比学校更轻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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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义务帮工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该承担何种责任?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起案例中,某村委会按照乡政府安排组织本村村民参加修建本村至某林场道路的义务劳动,原告钱某作为该村第9村民小组组长带领本组村民参加此义务劳动。在修路中,因被告赵某某家一棵已放倒被埋在土里的树妨碍修路,钱某某即与赵某某等人一起挪动这棵树。在挪树时,钱某某与赵某某面对面用镢头把撬树时,赵某某手中的镢头把突然折断,使其手中握住的断下部分击中对面钱某某的右眼,致其昏迷。原告钱某某以赵某某和某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伤所花的医药费、生活费等。

【法官解析】该案中,某林场与本案诉讼有利害关系,即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在某村委会组织的义务修路过程中,为排除妨碍而受伤,其本身没有过错,不应负责。被告赵某某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责任人,且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某村委会为义务修路组织者,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事故应负相应责任。某林场为受益方,也应负一定责任。

因此,相对于钱某某这位帮工人与被帮工人而言,赵某某又是第三人,赵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人:潘晶   编辑:李海朝